中国共产党是勇于自我监督、进行自我纠错的党
发布时间:2016-10-13   信息来源:紫光阁网站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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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行修订。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着力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的重大举措。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崇高理想、勇担历史重任、敢于作出巨大牺牲的政党,也是为人民利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自我监督、进行自我纠错的党。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夕,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的历程进行简要回顾,有一定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勇于自我监督、进行自我纠错的党

  19217月,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规定要进行党内监督。随后在192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规定设立党内监督机构,即中央、地方监察委员会。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总结张国焘等破坏党的纪律的教训,毛泽东代表中央委员会正式提出要制定详细的党内法规来监督党员,特别是党的领袖人物,以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1939年毛泽东正式提出要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来推进,为建设一个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的、具有自我纠错能力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在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同时,也强化党的制度建设以保证党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民主集中制、党内巡视制度、党委工作制度、严格的报告通报制度等,纠正了党内错误,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辉煌胜利。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为了经受住执政的考验,中国共产党更加注意加强党内监督。中共八大正式提出“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邓小平在1962年郑重强调:“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这说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关键是管好党的干部等,已经成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通过整党等措施,保持了党的性质,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毛泽东建党思想,继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开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期间提出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并开始在实践中对建立党内监督制度进行探索,制定了若干包含监督内容的法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许多方面深化了全党对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认识,并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在19903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开始进行,也就是说,1990年中央纪委启动了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一次起草工作。19949月中共中央在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随后,1995年中纪委再次启动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1990年和1995年的这两次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中共十六大后抓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起草工作

  进入新的世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党的长期执政的地位、党的队伍的现状和党所处的时代环境,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在大会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中再次强调加强党内监督。200211月,新一届中央纪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计划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这项任务。

  在充分吸收1990年和1995年着手起草工作、两次成立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班子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031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牵头,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班子,以及由上述五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加大了工作力度。整个起草工作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起草期间,时任总书记胡锦涛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具体指导起草工作,并亲自在北京主持两次专门的座谈会,带队到地方进行调研。中央政治局常委其他同志都认真审阅《条例》,分别提出重要修改意见。《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几上几下集思广益,数易其稿,最后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可以说,《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党意志,集中了全党智慧。

  在起草的过程中,坚持了几个重要的理念和原则。首先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依据。其二是坚持从党内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全面监督,既注重上对下的监督,也注重下对上的监督;既注重事后的监督,也注重事中的监督和事前的监督。其三是注重总结历史经验和制度创新相结合,比如说,条例中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等规定。通过近一年的辛勤工作,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2003年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重要特点

  1.坚持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基础的原则,突出下对上的监督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可能带动人民民主和推动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党的团结统一也是党的生命,无论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看,党内民主和党的团结统一总是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息息相关。《党内监督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主线,从新的实践出发,既强调加强各级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规定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既规定了党组织对党员、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又强调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各级党委委员对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中央政治局成员的监督,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党内监督条例》还规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规定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等。这些为发展党内民主作出的具体规定,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2.突出监督制度的核心作用

  邓小平曾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也被党的建设、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所证明。没有以制度为保障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这也是历史反复告诉我们的道理。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一个突出的特点。《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按顺序分别是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些制度是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他们中有的制度是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有的是把实践中的比较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监督制度;还有的制度则是新的规定。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这样处理,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基础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并紧紧抓住了关键的环节,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制度化的新阶段。

  3.强化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责和责任

  从党的建设实际出发,在监督主体方面,《条例》第三章将党章有关监督的规定具体化,规定了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责任。这六个监督主体依次是:1.党的各级委员会,2.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5.党员,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这就把六个监督主体构建为一个监督体系,形成监督的合力。特别是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责任等带有突破性的规定。从设计上讲,既考虑了“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又考虑了“监督权力的失控”同样走向腐败;既考虑了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也考虑了监督监督者。也就是注意防止所说的“灯下黑”问题。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在依照党章的总前提下,把党章深在层体现的党内权力关系、制约和监督关系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和创新。

  4.把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

  《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将各级主要负责人列为监督重点中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抓住了从严治党的要害。对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党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如何进行监督,《条例》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等。这实质上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因为知情是监督的前提。《条例》还规定: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等。

  5.坚持从严治党,必须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也历来提倡接受来自党外的各种监督,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无私无畏。条例强调,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两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从严治党的一个有效途径。做到两者相结合,首先要正确看待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即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不可能很好发挥作用。还要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外监督的意识。特别是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严肃处理,保证党外监督落到实处。 

  6.以爱护关心党的干部为出发点

  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条例注重事前、事中的监督。目的就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以避免出现不良的结果。《条例》贯彻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原则。明确规定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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