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规定了党员入党的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也是对党员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按期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在物质上对党的支持和帮助,也是党员意识、党章意识、组织观念的基本体现。回顾党在不同时期的党章中有关党费的规定,对此会有更深的感悟。
党的一大纲领没有关于交纳党费的规定。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第五章“经费”部分,对党员交纳党费作出明确规定。二大党章专门规定必须开除出党的六种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是欠缴党费三个月。这一条针对的就是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三大党章、四大党章,都对党员条件作了相同的规定,都专列“经费”一章对党费作出规定,要求党员必须交纳党费,并按收入的多少规定交纳的比例,允许失业和在狱的党员免交,对具体的党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1927年6月通过的五大党章,对党员条件作了重要补充。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一规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形成比较完整的党员基本标准。五大党章把交纳党费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其意义在于,不仅把交党费看作是在物质上帮助党的重要手段,而且看作衡量党员思想觉悟和组织观念的重要标志。这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交纳党费,就分别从政治思想、组织、经济等方面对党员提出了严格要求,构成了比较全面的入党基本条件。这三个基本条件成为此后历部党章党员条件的重要内容。
五大党章也专列“经费”一章对党费作出规定。六大党章没有确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此后历部党章,不再在党章中规定交纳党费的标准,而是以中央或中央组织部文件的形式,对党费标准作出规定。六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党费,即自愿脱党的制度(此前的规定是:欠交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展了自行脱党、应予除名的情形,把“三个月”的时间修改为“六个月”:“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七大党章规定的三种情形,也就是十八大党章关于“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的三种情形。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些规定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我们党特有的党费制度。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党费交纳问题,老一辈革命家和广大党员也都把交纳党费当作对党应尽的义务,当作对党忠诚的自觉行动。我们党在成立之初,活动经费十分匮乏,党费作为一项经费来源,对于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功不可没。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活动经费问题不再突出,但自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问题,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关系党员意识、党章意识、组织观念、对党忠诚的大问题。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各地各单位都对交纳党费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摆,按照自觉、按时、足额的原则进行整改。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全体党员延伸的重要举措和重要标志。对于普通党员来说,做合格党员,首先要用党章约束自己,不忘初心、不忘共产党人的“本”,从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儿”做起,尽一个党员起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