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财务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包括国家组织派往湖北省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派出的省际对口支援湖北省各市州的医务人员,均包含疾控人员,以下统称援鄂医务人员)的生活保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援鄂医务人员往返湖北省的交通费用,由组派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二、受援地负责安排好援鄂医务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受援地承担。
三、受援地负责统计援鄂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工作量,由派出省份单列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补助经费由派出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垫付,中央财政据实结算。此前已由受援地发放部分,派出地不再重复发放。
四、地方自行出台的其他有关援鄂医务人员待遇政策,由出台政策的地方负责落实并负担费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