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爱卫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经党中央批准,由全国爱卫会组织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项目。为做好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管理工作,全国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创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全国健康城镇创建重要性的认识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是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省份要认真学习领会,把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大力推进健康城镇建设,并鼓励先进的城市、县、乡镇申报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城市、县和乡镇落实健康中国建设任务,夯实健康中国建设根基。
二、高质量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
各省份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省份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要把群众满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标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推动实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促进城镇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全国健康城镇常态化管理
各省份要系统谋划推进全国健康城镇创建,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要注意总结挖掘本地推进健康城镇建设的经验做法,探索有效工作模式,建立宣传推广机制。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有效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附件:1.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编辑:韩兰
